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9號聲明疑義人即 被 告 洪誌陽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准予強制戒治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396號)之裁定,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裁判,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裁判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維持原裁判,而諭知上訴或抗告駁回者,因其對原裁判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本身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三、經查,本件聲明疑義人即被告洪誌陽(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後,聲明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5年度毒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有該等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揆諸首揭說明,本院既屬維持原裁判之上級法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則本件被告逕向本院所提之聲明疑義,顯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自應逕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賴妙雲法 官 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