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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宏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宏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蘇宏友(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符合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希望可以從輕等旨)。

是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9罪)、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均為詐欺犯罪),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4日(2次) 112年11月24日 112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72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372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7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1號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等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26日 113年11月28日 114年0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91號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等 確定日期 113年09月13日 114年01月15日 114年03月28日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5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3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1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09月09日 114年09月30日 114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114年度訴字第31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08日 114年10月29日 114年11月26日編 號 7 8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3日 112年11月0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14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1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10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26日 114年11月26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