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子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593、20013號被告郭子齊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29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扣案如該判決附表編號9至10之物沒收。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審理,並於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撤回量刑以外部分之上訴,致第二審僅就關於刑之部分審理,未能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嗣後該審撤銷原審判決刑之部分,改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113年10月3日判決確定,惟被告郭子齊繳回之1萬元,為被告郭子齊犯罪所得,未為宣告沒收,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無從辦理沒收程序,請審酌是否補充判決,以利後續執行沒收程序等語。
二、經查,本案被告郭子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6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主文欄固未宣告沒收系爭犯罪所得1萬元,惟被告郭子齊表明僅就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對被告郭子齊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沒收部分,故縱使被告郭子齊自承於本案獲得1萬元犯罪所得,復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本院卷第155頁),本院仍無從審究是否對被告郭子齊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從而,本院判決並無漏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