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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5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祐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祐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祐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3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林祐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5年3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2月,嗣經提起抗告、再抗告,分別經本院、最高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505號、114年度台抗字第2312號抗告駁回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2月及附表編號6、7所示有期徒刑4月、1年3月之總和。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267至277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運輸第三級毒品)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日 110年7月28日 110年7月7日(2次) 110年7月14日 110年7月31日 110年8月1日(4次) 110年8月2日 110年8月4日(2次) 110年8月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85、5886、8234號,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3619、14850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407、30408、40658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09號 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362、343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51、1954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17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2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951、1954號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10、3113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17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0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12月12日 112年2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6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8月13日(4次) 110年8月14日(3次) 110年8月17日(3次) 110年8月19日(2次) 110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903號 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58、28808、31497號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7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2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6號 113年度審金訴第178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9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525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8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3日 113年9月3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59號、113年度偵字第39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4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5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