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5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濟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濟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濟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5年3月23日向檢察官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加重強盜、故買贓物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等罪、犯罪時間明顯區隔、侵害法益不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並獲原諒,屬犯後態度良好,請酌情裁定8年左右」等情,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和解書影本在卷,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表:受刑人羅濟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強盜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3/04/26 113/01/25 112/1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820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792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3910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本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1號 114年度沙簡字 第494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362號 判決日 期 114/04/02 114/02/08 114/05/07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本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2855號 113年度沙簡字 第494號 114年度台上字 第416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07/03 114/08/05 114/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5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114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