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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5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84號聲 請 人 唐家語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27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27號案件若由該院審判,恐影響公共安全,沒有公平的希望,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之規定,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1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移轉管轄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至告訴人或告發人,並非該法所稱之當事人,自不能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22號裁定、89年度台抗字第33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南投地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27號案件之告訴人,並非該案件之被告,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顯非刑事訴訟法規定得聲請移轉管轄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移轉管轄,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許月馨法 官 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