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葳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葳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葳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各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5年3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均係於112年2、3月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於同一期間內反覆犯罪,其犯罪類型相同、動機同一、犯罪手段、態樣亦相似,侵犯數被害人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妨害秩序罪為社會法益,罪質與前述詐欺犯罪並不相同,各罪間之關係並非密切,獨立性較高,復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內外部界限、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重要因子,以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表:
受刑人黃葳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01日 112年03月17日(3次) 112年03月13日 112年03月16日 112年0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3年度調少偵字第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44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2439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01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52號 判決日期 114年02月14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2439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01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02月14日 114年06月12日 (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4年04月24日 (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83號 (已執畢)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79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63號受刑人黃葳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03月15日 112年03月17日 112年0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590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55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74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04月08日 114年08月12日 114年09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7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1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20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07月23日 (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114年09月23日 114年12月11日 (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401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高雄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545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954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