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33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AB000-H112361(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陳佳勇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AB000-H112361(姓名詳卷,下稱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之被害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38號之被害人,而被告陳佳勇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乃性侵害犯罪之案件,該案已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定115年4月16日上午10時宣判,該案尚未終結,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