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68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劉俊昌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1717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俊昌(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29日確定在案;②本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判決,就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7年,就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3年7月2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③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判決,就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0月2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而於104年8月1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並於104年9月1日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換發104年度執更助字第374號執行指揮書入監執行,刑期自103年7月2日起至131年5月29日縮刑期滿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及裁定均已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檢察官依據前開確定判決及裁定指揮執行,自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㈢觀諸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核其文意無非係認上開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所定刑度未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及數罪併罰之要旨等語。惟依前開說明,受刑人如就原確定判決或裁定認有違背法令之事由,應另循非常上訴之法定程序以為救濟(按對確定裁定無從聲請再審,併此敘明),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至於受刑人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部分(已執行完畢),並未與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90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當無因上開判決已執行完畢而應扣除刑期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綜上,受刑人所執聲明異議之事由,非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要件不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廖素琪法 官 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粟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附表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0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4月8日 102年4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102年度訴字第1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4月29日 102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96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96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3日 10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編 號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3日 10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編 號 7 8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1年10月24日止 101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343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等 判 決 日 期 103年3月5日 10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7月2日 103年7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6號(編號3至7曾定應執有期徒刑27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7號編 號 9 10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19日 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610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106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7號 判 決 日 期 103年6月26日 103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4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10月2日 103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485號(編號9至10曾定應執有期徒刑11年)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485號(編號9至10曾定應執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