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4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慶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慶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新金新臺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慶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數罪,其中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併科罰金部分,已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2條「(第三項)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第五項)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第六項)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亦有規定。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2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
請求准予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且受刑人尚有案件繫屬本院審理中,希望待該案件終結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767至771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數罪,其中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併科罰金部分,如附表所示,均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罪,罪質、侵害法益及犯罪手法相類,犯罪時間則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至105年10月4日間,被告身為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台中營業處之科長職務,對全案的角色與影響力,且依確定判決記載,尚有許多背信放款之金額尚未收回,對中華電信公司的危害頗大,並考量數罪併罰下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暨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原則,本院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以下、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至受刑人稱希望與其他案件一併定刑等語,然此非屬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本院自無從審酌,應俟該案件確定後,再由受刑人向該管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始為適法,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周慶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共2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8萬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萬元 犯罪日期 105年8月24日至105年9月21日 105年8月19日 105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1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1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1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20日 114年2月20日 114年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3日 114年12月23日 114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編號 4 5 6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6萬元(共2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5萬元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萬元(共4罪)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5日 105年10月4日 105年6月8日 104年12月30日至105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1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1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1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20日 114年2月20日 114年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3日 114年12月23日 114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編號 7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2萬元(共2罪) 犯罪日期 103年8月14日 103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1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2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