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昱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昱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昱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有民國115年4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復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我已知道錯了懇請法官能從輕量刑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侵害法益為社會法益及個人財產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表:受刑人邱昱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05.29. 113.12.17.13時16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12.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49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780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58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509號 114年度簡字第138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672號 判決日期 114.03.04. 114.07.03. 114.09.30.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509號 114年度簡字第138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6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5.16. 114.08.05. 114.11.2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695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355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077號附表:受刑人邱昱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4.0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8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37號 判決日期 114.11.20.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3.12.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5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