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永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永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徐永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係犯違反保護令罪、編號3係犯傷害罪、編號4係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之3罪犯罪類型及罪質相似,而與附表編號4之犯罪罪質明顯有異,犯行時間最長間隔約4個月,受刑人目前46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就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末就附表所示之罪,前如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將來執行時將予扣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徐永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違反保護令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日 112年1月8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01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5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79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9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79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4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1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51號 (編號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附表:受刑人徐永孝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4 罪 名 傷害 幫助一般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1日 112年3月20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5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28日 114年8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666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1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3月11日 114年9月3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07號 (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1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