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耿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耿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耿嘉(下稱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9頁)。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45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3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等罪)前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相較於宣告刑之總和,於刑度上已有相當程度之酌減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梁耿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年(4罪) 犯 罪 日 期 112.02.17至112.02.18 112.02.14至112.02.17 111.03.07至111.03.10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7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27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3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93號 判 決 日 期 112.12.14 112.12.14 114.05.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57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4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1.23 113.01.23 114.09.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6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7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931號(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編 號 4 罪 名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3.01.2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7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 判 決 日 期 115.0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4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