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哲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哲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楠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僅因分別偵查、起訴,法院分別審判,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以及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之意見,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受刑人固表示伊尚有同年度案件尚未審理完畢,請求待所
有案件確定後再定應執行刑等語。然按除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經受刑人之請求外,其餘情形不以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為必要。查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或同意,檢察官始得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本件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受刑人請求待所有案件判決確定再一併定應執行刑云云,難認有據。本案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如認為其他案件與原裁定附表各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者,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林哲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6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罪日期 113/03/06~113/03/12 (共7次) 113/04/02~113/04/04 (共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4448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263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9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813號 判決日 期 114/02/25 114/07/10 確定 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9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 第81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04/02 114/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837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