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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7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9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許玉靜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玉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玉靜(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於刑事聲明異議狀內雖記載「聲請人即受刑人許玉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中檢介度114執聲他1243字第1149039855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故具此聲明異議狀予貴院提出聲請異議……。」等情(見本院卷第5頁),但未提出此部分「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具體文件或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其聲明異議內容是否真實,爰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或函文),以利審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