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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7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坤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坤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吳坤龍因殺人未遂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受刑人吳坤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3/08/12 113/08/12 113/08/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119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952、12149、12169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9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43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35號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判決 日期 114/01/24 114/04/21 114/07/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43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235號 113年度易字第9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3/26 114/05/15 114/08/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2號(編號1至3經苗院以114年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徒刑9月,已執畢)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21號(編號1至3經苗院以114年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徒刑9月,已執畢)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17號(編號1至3經苗院以114年聲字第741號裁定應執行徒刑9月,已執畢)受刑人吳坤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4 5 罪名 偽造文書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13/08/27 113/08/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46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84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判決 日期 114/12/31 114/12/31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5/02/02 115/02/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81號 苗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82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