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7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游煥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煥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煥樹(下稱受刑人)因犯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內、外部性界限之拘束。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本院提解受刑人到庭表示意見,其表示同意定應執行刑,請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26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係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乃受刑人利用其擔任彰化縣秀水鄉農會信用部放款主辦之職務便利,配合同案被告周雪麗,於放款文件中偽造連帶保證人或借款人之簽名,並進行虛偽對保與不實授信,藉此向農會冒貸、增貸以獲取不法利益,致使農會受有財產損失,係侵害農業金融體系之信用與財產法益,犯罪態樣、手段及情節相同或類似,所侵害法益種類亦屬相同,彼此之關連性甚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相對較高;而編號14、15所示之罪,雖宣告罪名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然其犯罪事實仍係受刑人基於同一農會放款職務背景,未經被害人同意或授權,擅自於借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等文書上偽造簽名後持以行使,實質上與前揭農業金融法案件之犯罪脈絡一貫,所侵害法益雖係社會對文書真正之公共信用,然其行為動機及手段與編號1至13所示之罪仍具相當之關連性。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105年5月20日止,前後間隔長達約9年,時間分散而非集中,受刑人係長期、反覆利用職務便利為之,顯示其漠視法紀之態度非屬偶發,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即相對較低。本院綜合考量上情,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即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2至4各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5至11各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2、13各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14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5有期徒刑8月,合計為有期徒刑41年2月,惟依法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及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質,為整體非難評價,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蓋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王 靖 茹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5月18日至96年9月26日 103年5月15日 103年5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2日 97年1月3日 99年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1月18日 103年1月28日 105年2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違反農業金融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8日 101年8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違反農業金融法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22日 101年5月11日至101年6月6日 105年5月5日至105年5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106等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113年10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9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