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4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陳勝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中檢原準115執聲他1188字第115904380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勝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11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惟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的犯罪時間,除與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相同,亦穿插在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的犯罪時間之間,因遭檢察官分拆以不同案件起訴,受刑人失去在同一訴訟程序合併審判之機會,導致分開起訴,最後再合併定各罪之應執行刑,造成受刑人之責罰明顯不符合公平性,受有雙重危害,懇請考量受刑人現已近50歲及復歸社會等情形,准予重新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裁判法院而言。又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之請求,自應許其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惟倘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該數罪併罰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明定對於檢察官執行單一確定裁判之指揮不服之管轄法院,即生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之爭議。基於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此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同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以保障受刑人之訴訟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中地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臺中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定附卷可稽。受刑人以檢察官上開裁定執行結果,有違責罰相當原則等,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將附表編號1至7、9至11所示之罪重新搭配組合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於115年4月1日以中檢原準115執聲他1188字第1159043806號函否准其所請,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不服應向附表所示之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附表編號9至11之臺中地院聲明異議,始屬適法。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4年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29日 98年2月19日 98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230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230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2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判 決 日 期 98年12月23日 98年12月23日 98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3月11日(註) 99年3月11日(註) 99年3月11日(註)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651號 1.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2.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7月。註: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3年10月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31日 98年2月6日 98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230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230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2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判 決 日 期 98年12月23日 98年12月23日 98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3月11日(註) 99年3月11日(註) 99年3月11日(註)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651號 1.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2.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7月。註: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15日 97年3月9日 98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223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2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9年度訴字第870號 99年度訴字第2434號 判 決 日 期 98年12月23日 99年5月12日 99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 99年度訴字第870號 99年度訴字第24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3月11日(註) 99年6月17日 99年12月6日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651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06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499號 1.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2.編號1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7月。 編號9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註: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19號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2月21日 98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20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2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434號 99年度訴字第2434號 判 決 日 期 99年11月18日 99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434號 99年度訴字第24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12月6日 99年12月6日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499號 編號9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