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峻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峻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峻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41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477條第3項「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規定。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115年5月19日送達至受刑人所在之監所,受刑人收受後,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5年5月14日115中分堂刑乾115聲861字第5297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乙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1、145、147頁),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陳 葳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楊峻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4月22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35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83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6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5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6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8日 114年6月26日 114年10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77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512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462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11月10日 114年11月12日 114年11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103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7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409號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0月 ②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3日 (共2次) 113年4月11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694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6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8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14日 115年3月3日 確 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144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8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4年12月17日 115年4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025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