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8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鄒子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鄒子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子丞(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4月29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三人上共同詐欺取罪共17次、藏匿人犯罪及交通過失致死罪各1次,且附表編號2至6都是在詐欺集團中擔任監管人頭帳戶申設者工作所犯案件,對於危害個人、社會及國家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藏匿人犯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日 期 112.01.06 111.10.29至 111.11.10 111.10.29至 111.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等 橋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59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判決日期 113.04.29 114.10.31 114.10.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 第593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確定日期 113.06.01 114.12.03 114.12.0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66號(已執畢) 橋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88號 橋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88號 編號2至6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6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7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次) 犯 罪日 期 111.10.29至 111.11.10 111.10.29至 111.11.10 111.10.29至 111.11.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判決日期 114.10.31 114.10.31 114.10.31 確定判決 法 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42號 確定日期 114.12.03 114.12.03 114.12.0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橋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88號 編號2至6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交通過失致死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日 期 113.05.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訴字 第89號 判決日期 114.12.1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交上訴字 第89號 確定日期 115.01.20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210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