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博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博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博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數罪併罰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同條第1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另定之執行刑,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57-63頁)在卷可憑。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俱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罪質本屬同一;復觀其犯罪時間均密接介於民國112年3月11日至同年月16日間,顯係於同段時期內反覆實行之犯罪。再考量其犯罪態樣雖跨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與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然上開犯行之客觀行為外觀均屬相同,僅繫於主觀上是否具備營利意圖而生罪名之別,足見其內部態樣差異甚微,各罪間之獨立程度偏低,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甚高。
五、另審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原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11、1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嗣受刑人就原審判決之刑之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912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各罪之刑及其定應執行刑,除了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維持相同刑度之外,其餘各罪則均改判處較輕刑度。是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即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之適用。再考量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柯博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9、5287、5957、7063、7108、7109、7879、8002、8736、873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9、5287、5957、7063、7108、7109、7879、8002、8736、873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9、5287、5957、7063、7108、7109、7879、8002、8736、87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91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91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912號 判 決 日 期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13日 11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4月8日 115年4月8日 115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46號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46號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46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59、5287、5957、7063、7108、7109、7879、8002、8736、87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912號 判 決 日 期 115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5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