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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8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㤈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㤈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㤈輝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民國115年2月9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341-347頁)在卷可憑。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俱為詐欺罪,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罪質相同,惟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則同為受刑人加入由吳裕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納骨塔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實施「假代銷真詐財」之詐騙行為,係屬同一犯罪事實所衍生之案件,然犯罪時間介於109年11月間至110年11月間,相隔非近,固可認其犯罪之獨立程度高,且責任非難重複度低。但考量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既源於同一犯罪事實,其時間、空間及行為之密接程度極高,實為受刑人單一犯罪歷程之展現,在綜合評價時,應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以避免對同一事實歷程予以過度之重複非難。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受刑人作為星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向被害人詐欺購買生前契約而生之案件,犯罪時間為105年11月間至同年12月間,與上開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相隔逾4年,是其犯罪之獨立程度偏高,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偏低,另考量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因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林㤈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日至105年12月29日 ①109年12月24日至110年3月後某日 ②110年1月至110年9月 110年5月20日至110年11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539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6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6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21號 編號1~4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編號1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7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3月30日 ②110年5月22日至110年6月1日 ③109年12月16日 ④110年4月1日 ⑤110年3月24日 ⑥110年4月21日至110年6月間 ⑦110年7月19日後2、3天 109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4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21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9號 編號1~4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