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杜立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立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立德(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3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以書面表示:⑴受刑人已有悔意,並積極配合執行:受刑人就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之案件已依法服社會勞動而執行完畢,足見受刑人有相當悔意並積極更生。⑵受刑人家庭目前遭逢重大困境,母親重病極需照顧:母親現因重病需接受重大手術治療,需人長期照顧及陪同就醫,受刑人為家中經濟來源及照顧者,家庭生活及母親之照顧均高度仰賴受刑人。受刑人長期入監執行,恐將使母親醫療及家庭生活陷入困難,對家庭影響甚鉅。⑶受刑人所犯數案有高度關聯性,請審酌比例原則、受刑人犯後態度、家庭照護需求及更生情形,從輕量刑,使受刑人早日返歸社會、照顧母親及更生等語(本院卷第357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陳稱之意見,以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相關犯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罪〈2罪〉,如附表編號1、3至8所示之罪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9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固屬雷同,然行為態樣及手段則有別;犯罪時間於民國107年6月30日至110年11月30日,犯罪時間之間隔約3年餘;另參考已確定判決(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7號)中各共犯已定執行刑之公平性等,另並考量上開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應受刑罰之必要性、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等一切情狀後,本於充分清算被告惡行但不雙重評價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刑,該已執行之刑,僅係執行時折抵之問題,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杜立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18日至107年11月15日 108年1月24日至107年6月30日 110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92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8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9日 113年10月1日(不得上訴) 114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65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7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9號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8月(2罪) 犯罪日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3月至6月3日後某日、 110年7月12日 110年10月20日至11月間、 110年5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26日 114年8月26日 114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9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9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9號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 110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26日 114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9號 南投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3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