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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9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至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至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至鈞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詐欺及違反銀行法,所侵害者為個人財產法益、社會法益,其中詐欺犯罪時間介於108年3月10日至108年5月21日,均為參加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均相同,可認其多數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行為時間、空間密接,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低,各罪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整體犯罪非難評價,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白孟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張至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3次) 犯罪日期 108.03.18. 108.03.10.至108.03.11. 108.05.13.至108.05.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49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411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93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判決日期 110.01.13. 110.01.26. 110.02.0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35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435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08. 110.07.15. 110.08.10.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7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74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8號 編號1–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附表:受刑人張至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8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03.29.至108.05.21. 108.05.16.至108.05.20. 108.05.13.至108.05.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判決日期 110.02.01. 110.02.01. 110.02.01. 確定判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109年度訴字第6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10. 110.08.10. 110.08.10.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8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8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98號 編號1–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附表:受刑人張至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犯罪日期 108.03.30.至108.03.31. 108.03.19.至108.04.15. 108.04.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04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09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7、8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0.10.26. 112.08.31. 112.10.2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7、8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06. 112.10.18. 112.12.06.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60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5號 編號1–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附表:受刑人張至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5月(7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1年8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04.24.至108.05.16. 108.05.20. 108.05.13.至108 05.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2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3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6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8、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2.11.23. 113.01.31. 113.05.31. 確定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8、1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27. 113.03.12. 113.07.09.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6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2號 編號1–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附表:受刑人張至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3 罪 名 違反銀行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6.07.31.至108.04.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78號 判決日期 115.02.1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57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03.2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975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