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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聲字第 9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碩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碩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碩見(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數罪,

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5、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書附表編號6誤載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應予更正),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於115年3月16日提出刑事聲請狀並檢附低收入戶證

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賢德醫院診斷證明書、復健登記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並於115年5月1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曾就法院日後定應執行刑時,表示希望能夠到庭陳述,是本院於115年6月18日傳喚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因為其長期家境困苦,且行動不便,高齡父親需要其扶養及看護,其因為之前外送餐點時發生車禍導致脊椎受傷,被迫離職休養,導致生活困難,因為家庭經濟壓力甚重,交友不慎,一時糊塗,走上以毒養毒之途,其領有肢體障礙方面的身心障礙手冊,僅國小畢業,明顯教育程度不足,對於法律意識薄弱,找工作也有困難,懇請法官基於其家庭環境、考量犯案動機,能給其悔改的機會,其在這段服刑期間深感後悔,實有悔過之心,絕不再犯,懇請法官從輕定執行刑,讓其可以早日重返社會,重新做人,及照顧家中年邁父親、維持家中生計,以盡為人子女之孝道等語,並庭呈陳述狀及附件1份等情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訊問筆錄、刑事聲請狀、陳述狀暨檢附上開附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31、151至173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上開陳述意見暨所附資料,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是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等與毒品有關之犯罪,且犯行橫跨111年7月13日至112年6月19日,長達1年時間,顯見其對毒品之成癮、依賴程度非輕,且未思毒品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販賣毒品更是政府為防毒品氾濫、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而明令嚴禁,仍恣意為之,所為實無可予憫恕之情,兼衡受刑人到案後尚能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受刑人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5年4月以上,各宣告刑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6年4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2所示各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5、6所示各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加計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10年1月)之內部界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陳碩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4罪)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12年6月5日 112年3月3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18日 111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10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57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7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473號 112年度易字第25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8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4月26日 113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判決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73號 112年度易字第2575號 111年度訴字第181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5月8日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7號(113年度執緝字第29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306號(上開4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12號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犯罪日期 112年6月18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4月3日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30等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530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1日 114年9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判決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6642號 確定日期 114年9月11日 115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167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706號(上開各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