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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金上訴字第 14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4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涂柏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400號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2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涂柏祥係於民國115年7月2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7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命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前段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