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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金上訴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祺軒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祺軒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祺軒(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115年4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4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