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478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梓溦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09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件被告陳梓溦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宣判,惟被告已與告訴人巫00等成立調解,分期給付,審之此部分被告是否確實履行調解,對本案量刑基礎將有實質影響,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且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無謂勞費、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情事變更原因,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王 靖 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