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6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正雄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金訴字第334號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57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楊正雄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之立法說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準此,上訴權人就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在明示其範圍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訴,而與修正前認為上開法律效果與犯罪事實處於絕對不可分之過往見解明顯有別。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範圍,將因上訴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與前揭單獨上訴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其審理範圍僅限於下級審法院就「刑」、「沒收」、「保安處分」之諭知是否違法不當,而不及於其他。
㈡、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楊正雄(下稱被告)提起上訴,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述,經確認僅係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67、119頁),並具狀就刑以外其餘部分撤回上訴,有部分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頁),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並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是否妥適之判斷基礎。至於本案關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均詳如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被告上訴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已知悔悟,坦認犯行,且盡最大的誠意與被害人2人調解成立,已依約履行第一期調解條件,請審酌被告於案發當時因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致為本件犯行,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三、刑之減輕事由:
㈠、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㈡、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未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要件,尚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判決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成德宏、張春保調解成立,現依調解條件履行中,而徵得告訴人成德宏、張春保之諒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匯款單據各乙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至
90、111、113頁),是被告之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此對於被告有利之量刑因子,即有未當。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宣告刑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破壞社會治安,有礙金融秩序,助長犯罪歪風,且共造成本案告訴人4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被告之素行情形(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9至52頁),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並業與告訴人成德宏、張春保2人調解成立,現依約履行調解條件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所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第101頁),量處如主文欄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關於被告請求宣告緩刑乙節,本院審酌被告仍未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等成立和(調)解或取得宥恕,因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不宜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昇 蓉法 官 劉 麗 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 棋 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