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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金上訴字第 12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2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金村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934號、第30910號、第6020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934號、第60910號、第60207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金村係量刑上訴,且經本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27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0910號誤載為「第30910號」,此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陳宏瑋法 官 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