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323號第 三 人即 參與 人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之婷第 三 人即 參與 人 中華資金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00樓 之0中華支付有限公司(已廢止)
設臺中市○區○○里○○○道0段000號00樓之0中華商業有限公司(已廢止)
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0 樓之0台華商業有限公司(已廢止)上開 4公司代 表 人 陳建安(陳光)第 三 人即 參與 人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代 表 人 陳品叡第 三 人即 參與 人 陳明孜第 三 人即 參與 人 陳界羽第 三 人即 參與 人 張雅婷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323號被告陳建安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資金有限公司、中華支付有限公司、中華商業有限公司、台華商業有限公司、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孜、陳品叡、陳界羽、張雅婷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㈠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㈡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㈢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法38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人及其負責人、受僱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負責人、受僱人以從事刑事違法行為為其執行公司業務之內容,若因而獲取不法利得,效果直接歸屬於公司,該公司即屬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指之因犯罪行為人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他人。是除非該犯罪所得更另移轉予其他人,否則,於該負責人、受僱人之刑事本案訴訟中,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以獲取此利得之被告以外第三人即該公司為對象,開啟特別沒收程序,通知該公司參與並踐行法定程序後,對該公司依法裁判,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法人解散後,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除合併、分割或破產以外,仍應進行清算;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亦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董事為清算人,亦據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故公司廢止或解散後,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惟關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20規定所為之通知,仍應向全體清算人送達,以保障清算中公司之聽審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第三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說公司)及神的
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的光公司),均為法人人格尚存續之公司,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參,依法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又第三人中華資金有限公司(下稱中華資金公司)雖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命令解散、中華支付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支付公司)、中華商業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公司)及台華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台華公司)亦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參,惟上開第三人中華資金公司、中華支付公司、中華商業公司及台華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尚查無上開第三人等依法申報清算人,並進行公司法之清算程序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在卷可憑,則依前揭規定,上開第三人中華資金公司等雖已解散、廢止,然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自得為參與沒收程序之主體,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陳建安(陳光)、王之婷、陳建安(督導)、陳美雪
、陳怡彤、陳品叡、陳明孜及陳界羽等人(下稱被告等人)因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098、39192號提起公訴,經原審論罪科刑後,被告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323號審理中。而依據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記載,被告等人於本案係以神說公司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商業公司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帳戶收受被害人投資款項,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共計吸收資金新臺幣45億7775萬元;嗣因陸續遭投資人提告,遂將上開吸收資金移轉至神的光公司、中華商業公司、台華公司、陳建安(陳光)、陳明孜、陳品叡、陳界羽名下帳戶(各帳戶之銀行名稱、帳戶號碼,詳如附表二本案洗錢帳戶一覽表所示),並用於公司增資款、購置不動產、豪車、購買美金定存、支付私人保險費等,且將部分不動產或車輛登記於陳明孜、陳品叡、陳界羽等與陳建安關係緊密之親人或神說公司名下(詳如附表三本案洗錢情形一覽表、附表六查扣金融帳戶內存款、不動產、車輛、債權一覽表),另經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7、14所示手錶、編號17至23、123、140至145所示現金,而掩飾、隱匿被告等人吸金犯罪所得(即被害人之投資款項)。
原判決認定被告陳品叡、陳界羽、陳明孜與被告陳建安(陳光)共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洗錢罪部分,惟並未認定與被告陳建安共犯銀行法第3項、第1項法人行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倘就銀行法部分諭知沒收,被告陳品叡、陳界羽、陳明孜則為此部分之第三人。從而,倘若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等人成立前揭犯罪而應沒收犯罪所得,則依上揭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沒收對象及範圍可能包括前揭第三人所得(有)如附表六所示之各項財產。然前揭第三人均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是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如前揭第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323號案件已預定於民國115年10月7日、14日、21日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應依本院通知按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若第三人(即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附表二:本案洗錢帳戶一覽表編號 帳戶申登人姓名 銀行名稱、帳戶號碼 簡稱 1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 2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 3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神的光公司臺企帳戶 4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 神的光公司法巴銀帳戶 5 中華商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商業公司彰銀帳戶 6 台華商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華公司合庫帳戶 7 陳建安(陳光)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建安(陳光)土銀帳戶 8 陳明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明孜中信帳戶 9 陳明孜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明孜富邦帳戶A 10 陳明孜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明孜富邦帳戶B 11 陳明孜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明孜兆豐帳戶 12 陳明孜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陳明孜兆豐外幣帳戶 13 陳明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明孜國泰帳戶A 14 陳明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明孜國泰帳戶B 15 陳品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品叡國泰帳戶 16 陳界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界羽國泰帳戶A 17 陳界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界羽國泰帳戶B附表三:本案洗錢情形一覽表對應犯罪事實 洗錢行為 洗錢金額(新臺幣) 三(一)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台華公司合庫帳戶 215,000,000 元 三(二)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陳明孜富邦帳戶A 12,000,000元 神說土銀匯中華資金公司國泰帳戶 510,000,000元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陳明孜中信帳戶 20,000,000元 三(三)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僑馥價金履約保證」帳戶,購置「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及24樓」建物登記在神的光公司名下 700,280,000元 三(四)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台華公司合庫帳戶 1,200,000,000 元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神的光華南 137,700,000元 三(五) 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款項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利車輛,登記在神說公司名下 16,223,000元 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款項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麥拉倫車輛,登記在神說公司名下 11,000,000元 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款項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士車輛,登記在陳明孜名下 2,918,900元 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款項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士車輛,登記在陳品叡名下 3,142,600元 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款項購置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車輛,登記在陳界羽名下 4,834,000元 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款項支付勞斯萊斯車輛訂金 18,192,000元 三(六)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神的光公司華南帳戶,再轉匯神的光公司法巴銀帳戶轉美金定存 328,783,400元 三(七)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陳建安(陳光)土銀帳戶,支付陳建安(陳光)私人保費 10,011,338元 陳建安交付現金予王之婷存入陳建安(陳光)土銀帳戶,支付陳建安(陳光)私人保費 11,000,000元 三(八) 陳建安交付現金予陳品叡存入陳品叡國泰帳戶,用於購置「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1」建物 116,000,000元 三(九) 陳建安交付現金予陳界羽存入陳界羽國泰帳戶,用於支付「宏普GRAND PARK」建案之工程款 10,000,000元 三(十)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予陳明孜中信帳戶、國泰帳戶A、富邦帳戶B 60,000,000元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予陳品叡國泰帳戶 44,000,000元 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予陳界羽國泰帳戶A、國泰帳戶B 44,000,000元 陳建安交付現金予陳明孜存入陳明孜國泰帳戶B、富邦帳戶B、中信帳戶、兆豐帳戶 59,838,300元 總計 3,534,923,538元附表四:搜索扣押物一覽表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l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7 FRANCK MULLER VANGUARD手錶(V4ISATSQTDCDNBR5NI)【陳建安所持(有)】 1支 即偵39192卷四第217至2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 14 羅傑杜彼廠牌手錶(型號DBEX1119)【陳品叡所持(有)】 1支 即偵39192卷四第217至2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4。 17 現金新臺幣6,399萬5,000元【陳建安所持(有)】 15袋 即偵39192卷四第217至21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7-1至1-17-15。 查扣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5【陳建安所持(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8 現金新臺幣2,000萬元 1箱 即偵39192卷四第2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19 現金新臺幣2,000萬元 1箱 即偵39192卷四第2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20 現金新臺幣2,000萬元 1箱 即偵39192卷四第2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21 現金新臺幣2,000萬元 1箱 即偵39192卷四第2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22 現金新臺幣3,000萬元 1箱 即偵39192卷四第2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23 現金新臺幣2,860萬元 1箱 即偵39192卷四第2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查扣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陳界羽所持(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23 現金新臺幣157萬5,000元整 1袋 即偵39192卷四第280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4。 查扣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張雅婷所持(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40 現金新臺幣1,000萬元 1箱 即偵39192卷四第30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啟封扣押物:本附表編號30之保險箱,啟封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陳品叡所持(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141 現金新臺幣400萬元 1袋 即偵39192卷四第245至2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142 現金新臺幣400萬元 1袋 即偵39192卷四第245至2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A-2。 143 現金新臺幣400萬元 1袋 即偵39192卷四第245至2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A-3。 144 現金新臺幣300萬元 1袋 即偵39192卷四第245至2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A-4。 145 現金新臺幣17萬7,100元 1袋 即偵39192卷四第245至247頁扣押物品目錄表A-5。附表六:查扣金融帳戶內存款、不動產、車輛、債權一覽表編號 扣押標的所有人之被告姓名/公司名稱 扣押標的 實際已扣押金額、現值 類型 備註 扣押裁定案號 幣別 金額 1 陳建安(陳光)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1,535,857元 金融帳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2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93,883,712元 金融帳戶 3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0 金融帳戶 帳戶已結清。 4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9,051,631元 金融帳戶 5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國巴黎銀行帳號0000000號帳戶 美金 10,008,627.09元 金融帳戶 6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172,523,666元 金融帳戶 7 中華資金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261,377元 金融帳戶 8 中華商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18,657,597元 金融帳戶 9 台華商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900,844,758元 金融帳戶 10 中華支付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396,495元 金融帳戶 11 陳品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51,268,453元 金融帳戶 12 陳品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938,885元 金融帳戶 含刷卡未扣帳金額273元。 13 陳界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22,308,555元 金融帳戶 14 陳界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12,072,114元 金融帳戶 15 陳界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278,498元 金融帳戶 含刷卡未扣帳金額280元。 16 陳界羽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331,242元 金融帳戶 17 陳明孜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42,821,043元 金融帳戶 18 陳明孜 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9,292,914元 金融帳戶 19 陳明孜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809,053元 金融帳戶 含解款手續費等費用250元。 20 陳明孜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美金 44,353.73元 金融帳戶 21 陳明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13,792,011元 金融帳戶 22 陳明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8,848,872元 金融帳戶 23 陳明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新臺幣 0 金融帳戶 帳戶無餘額。 24 陳明孜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臺幣 1,052,651元 金融帳戶 含支票工本費30元。 25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1、7樓之2、7樓之11房屋土地 新臺幣 384,620,000元 不動產 實價登錄價格。 26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4樓之1、24樓11房屋土地 新臺幣 335,660,000元 不動產 實價登錄價格。 27 陳品叡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7樓之1房屋土地 新臺幣 98,089,000元 不動產 法拍價格。 28 陳明孜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樓之1房屋土地 新臺幣 120,000,000元 不動產 實價登錄價格。 29 陳品叡 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士汽車1輛 新臺幣 2,750,000元 車輛 已於114年6月5日變價,拍得如附表左列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扣字第25號刑事裁定。 30 陳明孜 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士汽車1輛 新臺幣 2,280,000元 車輛 已於114年6月5日變價,拍得如附表左列金額。 31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利汽車1輛 新臺幣 9,100,000元 車輛 已於114年8月5日變價,拍得如附表左列金額。 32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車牌號碼000-0000號麥拉倫汽車1輛 新臺幣 11,000,000元 車輛 本車於偵查中變價兩次均流標,故以神說公司土銀帳戶匯出金額列示。 33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汽車1輛 新臺幣 3,180,000元 車輛 已於114年6月5日變價,拍得如附表左列金額。 34 陳品叡 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5房屋土地1筆 新臺幣 27,000,000元 不動產 實價登錄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扣字第36號刑事裁定。 35 陳界羽 「宏普GRAND PARK」建案B3棟15樓(含3車位)預售屋工程款債權(已付924萬元) 新臺幣 0 債權 法院裁定扣押債權金額為924萬元。 36 神的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森PLAZA」建案B1、B2、B3、B5、B6棟11樓及15樓(含30車位)預售屋工程款債權(已付1億7,125萬元) 新臺幣 0 債權 法院裁定扣押債權金額為1億7,125萬元。 37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勞斯萊斯Cullinan Black Badge車輛訂金債權(已付1,819萬2,000元) 新臺幣 0 債權 法院裁定扣押債權金額為1,819萬2,000元。 總計 新臺幣 2,354,648,384元 美金 10,052,98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