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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金上訴字第 13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360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淑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淑滿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淑滿(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5年5月13日起執行羈押3月,其期間即將於115年8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於訊問被告、聽取公設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其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8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王 靖 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