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3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丞澤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53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4032、24615、24623、24658、25574、26153、26181、26462、27232、28906、28973、291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
理 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黃丞澤(下稱被告)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科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83、239頁),其他部分均不在其列,本院依原判決確認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為評價基礎,就前揭上訴範圍部分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均非本院審查範圍,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自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於原審未能即時繳交犯罪所得,並請安排與被害人洽談調解等語。
三、刑之減輕事由㈠按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
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3、6至9、11、12部分,已著手於加重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犯罪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㈡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
布,於同年月23日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原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案經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修正後之減刑要件顯較嚴格,且修正前係「應」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為「得」減輕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判斷被告有無前開減刑規定之適用。另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經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業已自動繳交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6500元,且無證據證明如附表編號14至44所示犯行獲有犯罪所得,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附表編號1、3、6至9、11、12所示犯行部分,依法遞減之。
㈢按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
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經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如附表編號14至44所示一般洗錢犯行,且無證據證明其已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就附表編號14至44所示犯行業經原判決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惟此屬於想像競合犯中輕罪部分之與刑有關事由,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至於被告就附表編號6所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見114偵24032卷第289頁),雖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仍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不符,併此說明。
四、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科刑及宣告沒收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為6500元,至於附表編號14至44部分則無犯罪所得(詳後述),原判決誤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4所示犯罪所得合計6000元,容有誤會。⒉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6500元,原審未能審酌及此,宣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000元沒收及追徵,亦有未洽。⒊被告如附表編號14至44部分犯行既無犯罪所得,則其於偵訊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即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規定,惟原判決以被告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為由,而未予減輕其刑,自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前述撤銷事由⒉部分,為有理由,雖未能指摘其他撤銷事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仍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刑及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等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依循正
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依該集團成員指示至便利商店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包裹,再以丟包方式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每領取1個包裹,可與張呈愷分得1000元之報酬,因而領取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包裹,致使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受騙,分別將款項匯入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價值觀念顯有偏差,及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擔任之角色、本案參與情形、取簿所使用之手段及被害人損失金額等犯罪情節,暨其於偵審中均坦承加重詐欺取財既(未)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及一般洗錢等犯行(就附表編號14至44部分,併同審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為有利之量刑事由),兼衡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44所示「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想像競合輕罪釐清(封鎖)作用,固應結合輕罪所定法定最輕應併科之罰金刑。然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可基於充分但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決定是否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犯罪所得等節,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並無必要併予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另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之,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爰不於本案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五、沒收方面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犯行之報酬為6500元,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於警詢時自稱與黃呈愷共同領取一件帳戶包裹可獲取1000元之代價,但與黃呈愷平分,依此每件自己可獲取500元之報酬。但依本案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被告與黃呈愷領取次數共計13次,合計取得13000元,被告本人獲取之報酬應為6500元,是否如此?)是的,6500元」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245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有本院收據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收容人各項代扣清單傳真(見本院卷第75、265頁)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告訴人受騙而匯入如起訴書附表一銀行帳戶之款項,固為
被告共同洗錢之財物,惟業經詐欺成員提領,非由被告所有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倘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芝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起訴書附表一領取包裹部分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2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3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4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5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6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7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8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9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0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1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2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一編號13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起訴書附表二提領款項部分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3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1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4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5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6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7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8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9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0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1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2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3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4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5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2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6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7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8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19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0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1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2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3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4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5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3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6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7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8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29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30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附表二編號31 黃丞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丞澤,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