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成得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成得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成得(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以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執行羈押3月,其期間即將於115年4月14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於訊問被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其經本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且前項羈押原因仍存在,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4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王 靖 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