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4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朝仁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朝仁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5年4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