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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金上訴字第 3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88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LE VAN TRUNG

(中文姓名:黎文中)被 告 PHUONG VAN DUY

(中文姓名:方文維)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59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914、5915、721

8、7223、7597、7747、8095、8156、83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示僅對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7至22、262頁);被告LE VAN TRUNG明示僅對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7、26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原判決關於被告LE VAN TRUNG之刑(含定應執行刑),及被告PHUONG VAN DUY之定應執行刑部分;至於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所犯罪名、對被告PHUONG VAN DUY各罪之宣告刑、對被告2人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即驅逐出境)部分,均如原審判決書之記載。

二、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又於115年1月21日經公布修正,該條前段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較之修正前同條前段規定(需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始該當該罪處罰要件),顯然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且本件被告等所犯各罪,被害人交付之財物,均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故僅科處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之刑,先予敍明。

三、刑之減輕事由:被告LE VAN TRUNG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部分犯行,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此部分加重詐欺犯行,且因無犯罪所得,而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核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之規定相符,故就被告LE VAN TRUNG此部分犯行,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另被告LE VAN TRUNG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至29部分犯行,固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均坦承犯此部分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犯行,惟未能繳回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是被告LE VAN TRUNG此部分犯行,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適用。至被告LE VAN TRUNG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犯一般洗錢犯行、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4部分所犯參與犯罪組織,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固均自白,且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部分無犯罪所得,本應分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LE VAN TRUNG此部分所犯之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LE VAN TRUNG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四、原審法院因認被告LE VAN TRUNG罪證明確,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受損害金額、被告LE VAN TRUNG未能繳回犯罪所得、參與犯罪組織之時間、分工情節、素行紀錄、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調解情況、犯罪動機、手段,及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2、24部分所犯輕罪部分符合前揭減刑規定,併考量被告LE VAN TRUNG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各罪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LE VAN TRU

NG、PHUONG VAN DUY2人所犯如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性質相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2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被告LE VAN TRUNG所處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及就被告PHUONG VAN DUY所處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經核原審法院對被告LE VAN TRUNG之量刑,已充分參考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對被告2人所定之執行刑,亦參酌被告2人各犯行彼此間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無違於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均應予維持。

五、被告LE VAN TRUNG上訴意旨雖稱有意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請求從輕量刑,然迄未按本院於審理中諭知期限繳交犯罪所得,其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對被告2人定執行刑,折讓過多。然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以符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人就所犯各罪,時間緊密相接,侵害之法益固皆屬個人財產法益,但被告2人提領款項係被害人等匯出後混合由彼等分次提領轉交上手,堪認各罪間之關係獨立性偏低,被告等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自宜酌定較低之執行刑。本件原審法院已說明酌定被告等應執行刑之依據,與前揭說明無違,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定應執行刑不當,並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景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原判決附表一(即被告LE VAN TRUNG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犯罪所得 【新臺幣;以人頭帳戶及匯款、提款時間綜合判斷經提領之詐欺款項所屬之被害人】 宣告沒收、追徵之洗錢財物 【新臺幣;提領款項高於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時,以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證據 主文 1 陳建君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詐欺人員於114年8月3日前某日起,向陳建君佯稱需投入相關金錢激活帳號後才能邀約女會員約會,惟因操作錯誤導致激活失敗,需繳錢才能修復錯誤等語,致陳建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3日14時9分許 2萬1000元 廖方庭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3日15時6分許 3萬元(同時提領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藍逸柔之匯款)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ATM 無 8萬元(即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 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君警詢、偵訊之證述、廖方庭之臺灣中小企銀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藍逸柔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詐欺人員於114年8月間某日起,向藍逸柔佯稱可投資美妝用品活動獲利等語,致藍逸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3日14時36分許 5萬元 廖方庭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3日15時6分許 3萬元(同時提領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陳建君之匯款)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ATM 無 證人即告訴人藍逸柔警詢、偵訊之證述、廖方庭之臺灣中小企銀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3日15時7分許 3萬元 114年8月3日14時37分許 1萬元 114年8月3日15時8分許 2萬元 3 陳柏逸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14日某時起,向陳柏逸發送色情應召廣告,並佯稱需要先儲值才能選小姐,且儲值款項係幫助公司做數據,事後也能獲利等語,致陳柏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7日10時5分許 1萬7000元 茶文林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年6月27日10時19分9秒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南投永順店」 136元 【1萬7000元X0.8%=136元】 850元 【1萬7000元X5%=850元】 證人即告訴人陳柏逸警詢之證述、茶文林之台北富邦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彙總登摺明細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陸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鄭勝鴻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16日某時起,向鄭勝鴻佯稱其為經紀人,需匯款加入會員,且需匯款升級會員等語,致鄭勝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7日時10分15許 8000元 茶文林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年6月27日10時19分51秒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南投永順店」 64元 【8000元X0.8%=64元】 400元 【8000元X5%=400元】 證人即告訴人鄭勝鴻警詢之證述、茶文林之台北富邦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中市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7日10時20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0時21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0時23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祖祠門市」 114年6月27日10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0時25分許 9000元 5 周育任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詐欺人員於114年3月6日某時起,向周育任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周育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7日10時40分許 12萬9932元 吳善堡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年6月27日11時8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街000號「中山街郵局」 1039元 【12萬9932元X0.8%=103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6497元 【12萬9932元X5%=64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證人即告訴人周育任警詢之證述、吳善堡之渣打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時序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轉帳紀錄暨對話紀錄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拾玖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7日11時9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1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1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1時16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街000號「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114年6月27日11時17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1時18分許 1萬5000元(包含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吳瑞城之匯款) 6 吳瑞城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1、27) 詐欺人員於114年3月22日某時起,向吳瑞城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吳瑞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7日10時54分許 4983元 吳善堡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年6月27日11時18分許 1萬5000元(包含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周育任之匯款) 南投縣○○市○○街000號「土地銀行南投分行」 464元 【(4983元+2989元+5萬元)X0.8%=46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899元 【(4983元+2989元+5萬元)X5%=28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證人即告訴人吳瑞城警詢之證述、吳善堡之渣打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許竣凱之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6日12時13分許 2989元 (起訴書誤載為2898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年6月26日18時3分許 2萬元(包含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林國華之匯款)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和美鎮農會新庄分布」 114年7月1日11時8分許 5萬元 許竣凱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日11時47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土地銀行草屯分行」 114年7月1日11時47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2日7時25分許 1萬元 7 劉旻炫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18日某時起,向劉旻炫佯稱需匯款才能加入徵友社群等語,致劉旻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8日20時15分許 4萬元 魏達賢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8日20時49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街000號「中山街郵局」 800元 【(4萬元+3萬元+3萬元)X0.8%=800元】 5000元 【(4萬元+3萬元+3萬元)X5%=5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劉旻炫警詢之證述、魏達賢之合作金庫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返還新臺幣6000元截圖、平台相關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8日20時49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8日20時22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28日20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8日20時51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8日20時23分許 3萬元 114年6月28日20時52分許 2萬元 8 賴丙弘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4日某時起,向賴丙弘佯稱需繳納相關費用才能加入約砲社團,且需至網站平台投入資金激活帳號等語,致賴丙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9日10時8分許 5萬元 李詩詩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0時2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南投永順店」 400元 【5萬元X0.8%=400元】 2500元 【5萬元X5%=2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賴丙弘警詢之證述、李詩詩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暨轉帳紀錄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9日10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0時23分許 1萬元 9 戴義隆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4日某時起,向戴義隆佯稱其為牽手平台經理,如欲參與活動需先繳納活動費用,惟因操作錯誤違反規則要被罰錢等語,致戴義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9日12時21分許 5萬元 胡慎祐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9日12時41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聯南投新興店」 400元 【5萬元X0.8%=400元】 2500元 【5萬元X5%=2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戴義隆警詢之證述、胡慎祐之國泰世華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截圖暨APP ATORS卡交易明細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9日12時42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9日12時43分許 1萬元 10 林正立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5日前某日起,向林正立佯稱積欠卡債所以至新加坡工作,需將金額還清才能離開等語,致林正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7日13時7分許 16萬元 張家儀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7日13時18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段000號「全家南投永順店」 12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X0.8%=1200元】 75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X5%=7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林正立警詢之證述、張家儀之台北富邦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7日13時18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3時19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3時20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3時23分許 2萬元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祖祠門市」 114年6月27日13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3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7日13時25分許 1萬元 11 陳彥成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1日某時起,向陳彥成佯稱可提供交友管道,惟需先匯款等語,致陳彥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6日16時37分許 5萬元 林冠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6日16時50分許 6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梧棲郵局」 800元 【(5萬元+5萬元)X0.8%=800元】 5000元 【(5萬元+5萬元)X5%=5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陳彥成警詢之證述、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彥成自製匯款表格、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對話紀錄截圖、OSN網站畫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林冠宏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6日16時39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16日16時52分許 4萬元 12 張鈞翔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間某日起,向張鈞翔佯稱可繳交會費認識女生並且需完成任務等語,致張鈞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7日10時26分許 2萬8085元 林冠宏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3時27分許 3萬8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梧棲郵局」 225元 【2萬8085元X0.8%=2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04元 【2萬8085元X5%=14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證人即告訴人張鈞翔警詢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通話紀錄截圖、面交地點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APP STORE CARD照片、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收據、對話紀錄截圖、林冠宏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肆佰肆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林雨青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6日某時起,向林雨青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林雨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8日12時18分許 5萬元 孫崢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8日12時40分許 6萬元(其中1萬元為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方玉宗之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梧棲郵局」 400元 【5萬元X0.8%=400元】 2500元 【5萬元X5%=2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林雨青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截圖、孫崢容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方玉宗 (未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8日前某日起,向方玉宗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方玉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8日12時19分許 4萬9590元 孫崢容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8日12時40分許 6萬元(其中5萬元為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林雨青之匯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梧棲郵局」 392元 【(1萬元+3萬9000元)X0.8%=392元】 2450元 【(1萬元+3萬9000元)X5%=2450元】 證人即被害人方玉宗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涉詐匯款原因複查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孫崢容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貳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8日12時40分許 3萬9000元 15 廖品琇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6日某時起,向廖品琇佯稱如欲得知中獎號碼,須簽署入群規範協議書並繳納押金等語,致廖品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7日14時26分許 5萬元 吳素娥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4時5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梧棲農會」 320元 【(2萬元+2萬元)X0.8%=320元】 2000元 【(2萬元+2萬元)X5%=2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廖品琇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吳素娥之合作金庫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7日14時58分許 2萬元 16 蘇俊豪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5日前某日起,向蘇俊豪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蘇俊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7日14時41分許 5萬元 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5時2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銀行台中港分行」 400元 【5萬元X0.8%=400元】 2500元 【5萬元X5%=2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蘇俊豪警詢之證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暨文字說明、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7日15時28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7日15時29分許 1萬4000元 17 李佛琦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4日某時起,向李佛琦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佛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7日17時49分許 5萬元 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18時7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街00號「全家新中和門市」 400元 【5萬元X0.8%=400元】 2500元 【5萬元X5%=2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李佛琦警詢之證述、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HERO網頁截圖、轉帳紀錄截圖、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7日18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7日18時9分許 1萬元 18 蔣承宏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9日某時起,向蔣承宏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承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7日19時41分許 5萬元 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7日20時29分許 1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中港分行」 120元 【(1萬元+5000元)X0.8%=120元】 750元 【(1萬元+5000元)X5%=750元】 證人即告訴人蔣承宏警詢之證述、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怡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頁截圖、轉帳紀錄截圖、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7日20時30分許 5000元 19 林俞佑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2日某時起,向林俞佑佯稱可入金儲值投資獲利等語,致林俞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8日13時48分許 5萬元 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8日14時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號「臺灣銀行中港分行」 96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X0.8%=960元】 60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X5%=6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林俞佑警詢之證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竹田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楊均煌之安泰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陸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8日14時6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8日13時48分許 5萬元 114年7月18日14時7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8日14時8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8日13時50分許 3萬2000元 114年7月18日14時9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8日14時10分許 2萬元 20 王慶賢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間某日起,向王慶賢佯稱需申辦網站會員繳納會費,惟如欲約女生出去需先儲值等語,致王慶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6日14時37分許 9000元 茶文林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年6月26日14時55分許 2萬元 彰化縣○○鎮○○○街0號「統一超商糖廉門市」 72元 【9000元X0.8%=72元】 450元 【9000元X5%=450元】 證人即告訴人王慶賢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茶文林之台北富邦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貳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6日14時56分許 2萬元 21 林國華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詐欺人員於114年2月間某日起,向林國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林國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6日17時36分許 1萬元 吳善堡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6日18時3分許 2萬元(同時包含提領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吳瑞城之款項)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和美鎮農會新庄分部」 160元 【(1萬元+7000元+3000元)X0.8%=160元】 1000元 【(1萬元+7000元+3000元)X5%=1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林國華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吳善堡之渣打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6日17時43分許 7000元 114年6月26日18時3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6日17時45分許 3000元 114年6月26日18時4分許 3000元 22 劉匡展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2日某時起,向劉匡展佯稱需註冊會員儲值現金激活數據才可以約女生見面等語,致劉匡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6日19時46分許 2萬2000元 劉醇佑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14年6月26日19時52分許 2萬元 彰化縣○○鎮○○○街0號「統一超商糖廉門市」 176元 【2萬2000元X0.8%=176元】 1100元 【2萬2000元X5%=11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劉匡展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樂宇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據、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截圖、劉醇佑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陸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6日19時53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6日19時53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6日20時14分許 1000元 23 黃家彬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24日某時起,向黃家彬佯稱需申辦會員並參與遊戲、儲值、累積積分,才能約女生出去等語,致黃家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6日20時23分許 3萬8000元 劉醇佑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114年6月26日20時36分許 2萬元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和美鎮農會-新庄分部」 304元 【3萬8000元X0.8%=304元】 1900元 【3萬8000元X5%=1900元】 證人即告訴人黃家彬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劉醇佑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6日20時37分許 1萬8000元 24 簡正哲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8日某時起,向簡正哲佯稱可投資翡翠獲利等語,致簡正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5日14時33分許 5000元 劉丕信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5日15時1分許 2萬元(同時包含提領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謝壹儒之款項)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和美永美店」 40元 【5000元X0.8%=40元】 250元 【5000元X5%=250元】 證人即告訴人簡正哲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劉醇佑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謝壹儒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14日某時起,向謝壹儒佯稱可投資翡翠或玉石獲利等語,致謝壹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5日14時34分許 8105元 劉丕信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5日15時1分許 2萬元(同時包含提領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簡正哲之款項)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和美永美店」 65元 【8105元X0.8%=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05元 【8105元X5%=4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證人即告訴人謝壹儒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醇佑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肆佰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5日15時2分許 1萬5000元 26 陳國榮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3日某時起,向陳國榮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陳國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2日5時39分許 1萬4821元 許竣凱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2日7時28分許 1萬4000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土地銀行草屯分行」 119元 【1萬4821元X0.8%=11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41元 【1萬4821元X5%=7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證人即告訴人陳國榮警詢之證述、許竣凱之土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收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玖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柒佰肆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2日7時30分許 900元 27 吳士豪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16日某時起,向吳士豪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士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日17時33分許 5萬元 潘能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日17時50分許 6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草屯郵局」 544元 【(6萬元+8000元)X0.8%=544元】 3400元 【(6萬元+8000元)X5%=34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吳士豪警詢之證述、潘能喜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肆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日17時34分許 2萬6000元 114年7月1日17時52分許 8000元 28 張民昇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詐欺人員於114年8月2日前某日起,向張民昇佯稱,需先儲值才能約女生出去等語致張民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月8日2時19分7許 4萬元 何玟萱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日19時28分許 5萬6000元 南投縣○○鎮○○街000號「全家草屯同安店」 320元 【4萬元X0.8%=320元】 2000元 【4萬元X5%=2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張民昇警詢之證述、何玟萱之台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陳韋宏 (提告: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詐欺人員於114年8月2日前某日起,向陳韋宏佯稱欲販售商品,惟因陳韋宏帳號遭凍結需解鎖等語,致陳韋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2日18時18分許 4萬9989元 王宥勻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日18時39分許 3萬元 南投縣○○鎮○○街00號「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1200元 【(4萬9989元+4萬9985+4萬9987)X0.8%=1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7498元 【(4萬9989元+4萬9985+4萬9987)X5%=74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證人即告訴人陳韋宏警詢之證述、王宥勻之彰化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LE VAN TRU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8月2日18時40分許 3萬元 114年8月2日18時22分許 4萬9985元 114年8月2日18時41分許 3萬元 114年8月2日18時42分許 3萬元 114年8月2日18時28分許 4萬9987元 114年8月2日18時43分許 3萬元原判決附表二(即被告PHUONG VAN DUY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犯罪所得 【新臺幣;以人頭帳戶及匯款、提款時間綜合判斷經提領之詐欺款項所屬之被害人】 宣告沒收、追徵之洗錢財物 【新臺幣;提領款項高於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之金額時,以被害人遭詐騙之匯款金額作為計算基礎】 證據 主文 1 黃書偉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間某日起,向黃書偉佯稱可投資理財等語,致黃書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3日12時7分許 1萬元 李欣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3日15時38分許 2萬元(同時包含提領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許清淵之款項)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金安店」 無 1萬元(即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 證人即告訴人黃書偉偵訊之證述、證人李欣薇警詢之證述、李欣薇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114年10月28日職務報告暨檢附電話紀錄表、查詢資料截圖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 2 許清淵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詐欺人員於114年8月間某日起,向許清淵佯稱可投資基金獲利等語,致許清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3日14時52分許 2萬5000元 李欣薇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3日15時38分許 2萬元(同時包含提領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黃書偉之匯款)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金安店」 無 檢察官於偵查中已發還2萬5000元予告訴人許清淵 證人即告訴人許清淵警詢、偵訊之證述、證人李欣薇警詢之證述、李欣薇之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交易明細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8月3日15時39分許 1萬5000元 3 田智文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9日某時起,向田智文佯稱在新加坡工作,因積欠卡債需用到錢,致田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3日11時8分許 3萬元 曾恩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3日12時10分許 2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全家芳苑王功店」 300元 【3萬元X1%=300元】 1500元 【3萬元X5%=1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田智文警詢之證述、曾恩暐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歷史資料明細、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紀錄截圖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3日12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3日12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3日12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3日12時13分許 2萬元 4 林庭君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11日某時起,向林庭君佯稱如欲貸款拉高信用分數需拍照傳送健保卡、身分證及帳戶封面等資料,惟因帳戶遭鎖卡,需匯款做履約保證等語,致林庭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6月23日21時32分許 5萬元 胡雅慧之兆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6月23日21時51分許 2萬元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全家芳苑王功店」 10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X1%=1000元】 50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X5%=5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君警詢之證述、胡雅慧之兆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對話紀錄截圖、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6月23日21時51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3日21時35分許 5萬元 114年6月23日21時52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3日21時53分許 2萬元 114年6月23日21時53分許 2萬元 5 吳士豪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詐欺人員於114年6月16日某時起,向吳士豪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士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日16時37分許 8000元 潘能喜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日17時4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草屯金昌店」 80元 【8000元X1%=80元】 400元 【8000元X5%=400元】 證人即告訴人吳士豪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潘喜能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日17時5分許 1萬2000元 6 鄭學文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31日某時起,向鄭學文佯稱需註冊會員且匯款才能約女生出去等語,致鄭學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1日17時46分許 5萬元 廖琬媜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1日18時20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街00號「元富證券草屯分公司」 15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X1%=1500元】 7500元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X5%=7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鄭學文警詢之證述、廖琬真之元大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截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8月1日18時21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日17時56分許 7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4年8月1日18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日18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日18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日18時2分許 3萬5000元 114年8月1日18時24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日18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8月1日18時25分許 1萬元 7 吳柏蓉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詐欺人員於114年8月2日某時起,向吳柏蓉佯稱欲販售商品,惟因尚未完成實名制任認證需配合轉帳等語,致吳柏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2日18時50分許 4萬9985元 王宥勻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2日19時15分許 6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0號「草屯南埔郵局」 1000元 【(4萬9985元+4萬9984元)X1%=1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998元 【(4萬9985元+4萬9984元)X5%=49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證人即告訴人吳柏蓉警詢之證述、王宥勻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8月2日18時54分許 4萬9984元 114年8月2日19時16分許 4萬元 8 吳珮慈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詐欺人員於114年8月3日某時起,向吳珮慈佯稱欲販售商品,惟因未完成實名認證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等語,致吳珮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3日14時許 4萬9985元 王宥勻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3日14時37分許 6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草屯郵局」 990元 【(6萬元+3萬9000元)X1%=990元】 4950元 【(6萬元+3萬9000元)X5%=4950元】 證人即告訴人吳珮慈警詢之證述、王宥勻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8月2日14時1分許 4萬9123元 114年8月3日14時37分許 3萬9000元 9 羅文健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詐欺人員於114年7月17日某時起,向羅文健佯稱需儲值才能與配對的對象約會等語,致羅文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8月3日12時54分許 1萬元 游家磬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8月3日14時2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臺灣中小企銀草屯分行」 100元 【1萬元X1%=100元】 500元 【1萬元X5%=500元】 證人即告訴人羅文健警詢之證述、游家磬之華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協議書、收據、通話紀錄、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鄭凱文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詐欺人員於114年5月間某日起,向鄭凱文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鄭凱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後,隨即於右列所示提領時間、地點遭提領右列所示金額。 114年7月1日9時47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王一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7月1日10時4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福元門市」 1000元 【10萬元X1%=1000元】 5000元 【10萬元X5%=5000元】 證人即告訴人鄭凱文警詢之證述、證人王一帆警詢之證述、王一帆之中華郵政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存款明細查詢結果、臺灣企銀帳戶明細查詢、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PHUONG VAN DUY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洗錢財物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年7月1日10時4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日10時5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日10時6分許 2萬元 114年7月1日10時9分許 2萬元 南投縣○○鎮○○路000號「全家草屯中正門市」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