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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金上訴字第 3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88號被 告 LE VAN TRUNG

(中文姓名:黎文中)被 告 PHUONG VAN DUY

(中文姓名:方文維)男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VAN TRUNG (中文姓名:黎文中)、PHUONG VAN DUY(中文姓名:方文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15年5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LE VAN TRUNG (中文姓名:黎文中)、PHUONG VAN DUY(中文姓名:方文維)前經本院認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2月3日執行羈押,至115年5月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5月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