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8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辰浩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辰浩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潘辰浩(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 項、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執行羈押,至115年6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