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834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MUHAMMAD MALEK THIEN BIN ABDULLAH(中文名:
馬列,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UHAMMAD MALEK THIEN BIN ABDULLAH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伍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UHAMMAD MALEK THIEN BIN ABDULLAH(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3月,至115年6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聽取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5年6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陳 玉 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雨 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