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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女(代號A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喻翔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刑事被告楊喻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已諭知其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621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