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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文鐘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何旻霏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8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被上訴人即被告何旻霏(下稱被上訴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許文鐘(下稱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提起刑事上訴,提起上訴後本院就上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則附帶民事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