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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上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雅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莊語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114年度附民字第2416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莊語伯(下稱被上訴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654號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以115年度上訴字第306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則依前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即原告林雅婷(下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