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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 告 楊蕙鈺被 告 賴星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上訴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雖經本院判決將原判決併辦部分撤銷,惟仍維持無罪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羽 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