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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 告 郭家君被 告 賴建元上列原告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1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建元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15號),業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115年4月21日宣判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前述辯論終結宣判後之115年7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程序請求賠償之權利,附此敘明。

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家 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