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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原 告 翁曉菁被 告 黃泊瑞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已由本院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1558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簡 婉 倫法 官 黃 玉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