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 告 陳姣汝被 告 胡少華被 告 林晢瑋被 告 林久傑被 告 謝漢廷被 告 陳韋志上列被告等,因115年度原上訴第79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起訴狀中雖於稱謂欄未列入被告謝漢廷、陳韋志,惟於訴之聲明中已請求其2人為賠償,且其2人雖非刑事案件被告,惟可能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核其真意,應係已將其2人列入請求之對象,本裁定逕予列入被告,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