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 告 吳淑貞被 告 李明吉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法 官 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