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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黃廣昌被 告 劉瑞貞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理人員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瑞貞被訴違反護理人員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上午10時53分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有本院審判筆錄、法庭錄音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在卷可稽,然原告黃廣昌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2月6日上午10時59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記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惟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賠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王 靖 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