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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 告 陳麗娟 住雲林縣○○鎮○○里○○○路00號0樓 之0被 告 楊喬閎被 告 金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勁豪上列原告因被告楊喬閎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48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喬閎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48號),業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月20日宣判,有刑事報告單及審判筆錄附於刑事卷可佐,原告於前述辯論終結後之115年10月8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且無從命補正,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是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程序請求賠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廖健男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