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 告 簡慶宗被 告 高浩韋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金上訴字第3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廖健男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